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是否可以主张调整?
案情概要:
2018年王某与一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汽车的《挂靠经营合同》,约定王某每年要向汽车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600元、维护费3000元、北斗服务费960元,若在合同期限内不再挂靠,王某需要缴纳违约金40000元。但是,王某的车子前几年刚买的时候也才五六万,经过这几年下来发生了折旧,高额的违约金让王某无法承受。2019年,因王某决定不再挂靠,汽车运输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,要求王某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金40000元,并支付当年的管理费、维护费等费用。
案件结果:
经过法院主持调解,王某向汽车运输公司支付了少量的违约金作为赔偿。
律师说法: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,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,一般可以认定为“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”。
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,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。
律师建议:
在签订合同的时候,建议与相对方充分协商,结合自己的承受能力,合理地确定违约金标准;在碰到格式合同等不得不面对争议时,也可依据法律规定对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主张调整,以减轻己方损失。